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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律师】土地律师详解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范围

浏览: 作者: 来源: 时间:2021-07-28 分类:经典案例
自留山也是农业集体化以后,集体经济组织从集体所有的山地中划配给社员个人长期使用的栽种树木或摘取柴草的少量土地或者山地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范围不完全列举如下:

1、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是指的农村中包括有建筑物和没有建筑但是用于修建农房的空白地;自留地是指农业集体化以后,集体经济组织从集体所有的土地中划配给社员个人长期使用的少量土地;自留山也是农业集体化以后,集体经济组织从集体所有的山地中划配给社员个人长期使用的栽种树木或摘取柴草的少量土地或者山地。

2、经依法批准的乡镇、村公共设施、道路、水利等公益事业使用的农民集体土地。集体组织使用集体土地的收益来进行公益设施建设,让每个集体成员享受到公共服务,设施利用地属于集体所有。

3、由农村村民集体统一开发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未利用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在承包人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与集体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后,可以取得集体土地的经营使用权,而“四荒地”依然属于集体所有。

4、由农村村民承包经营取得的耕地、林地、草地、滩涂等。承包经营权即是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承包地,集体组织在授予承包经营权后,无论是申请人自己经营还是流转经营,集体始终享有所有权。

5、集体经营建设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作价入股,独自兴办乡镇企业或者联营企业,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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