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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律师查房产还要提供地址?

浏览: 作者: 来源: 时间:2020-09-23 分类:房产纠纷
第二十一条有买卖租赁抵押不动产意向,或者拟就不动产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等,但不能提供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利害关系证明材料的,可以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材料,查询相关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下列信息

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成立的一家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律所涵盖了民事诉讼、刑事辩护、公司法律顾问三大核心业务领域,精细划分了8个业务部门,致力于为客户提供高效率、全方位的法律服务,其中刑事辩护、公司法律顾问为律所主要特色服务,目前已代理多起在全国有重大影响力的刑事案件,服务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上百家,承办的部分案例曾被多家媒体追踪报道,录入司法部优秀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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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依据如下: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

第八条 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提交查询申请书以及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查询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查询主体;

  (二)查询目的;

  (三)查询内容;

  (四)查询结果要求;

  (五)提交的申请材料清单。

第二十一条 有买卖、租赁、抵押不动产意向,或者拟就不动产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等,但不能提供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利害关系证明材料的,可以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材料,查询相关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下列信息:

  (一)不动产的自然状况;

  (二)不动产是否存在共有情形;

  (三)不动产是否存在抵押权登记、预告登记或者异议登记情形;

  (四)不动产是否存在查封登记或者其他限制处分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受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当事人委托的律师,还可以申请查询相关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下列信息:

  (一)申请验证所提供的被查询不动产权利主体名称与登记簿的记载是否一致;

  (二)不动产的共有形式;

  (三)要求办理查封登记或者限制处分机关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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