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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律师:哪些情形应当通过诉讼离婚?

浏览: 作者: 来源: 时间:2020-09-23 分类:律师律所
被告所在地包括被告住所地和被告经常居住地两个,首先,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即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涉及民事纠纷、刑事辩护、公司法律顾问等诉与非诉类各个领域中常见法律风险的预防、纠纷处理和权益保护。对于已经委托本所代理的案件,代理律师会大程度的帮助委托人实现利益大化,并在整个代理过程中关怀和理解委托人,尽量帮助委托人化解矛盾。因此我们的专业性在于我们不仅仅只是追求委托人的利益大化,更大程度上我们追求的是每个案件的完美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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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情形应当通过诉讼离婚?

(一)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

(二)夫妻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在子女抚养和财产等离婚后果上不能达成协议的;

(三)离婚当事人未依法在中国内地办理结婚登记(包括事实婚姻的解除)。

二、离婚诉讼一般应当向哪个法院起诉?

离婚诉讼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被告所在地包括被告住所地和被告经常居住地两个,首先,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即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其次,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户籍所在地)至起诉时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曾经居住满1年,但是起诉时已不再居住的地点、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另外,在某些特殊情形现由原告所在地(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也就是所谓“被告就原告”原则。如,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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