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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件时效问题及管辖法院

浏览: 作者: 来源: 时间:2017-11-14 分类:律师答疑
一、交通事故的管辖,根据程序规定,以“事故发生地”作为确定管辖的基本原则,其次还有指定管辖、管辖权转移、特殊管辖等情形。1.地域管辖根据程序规定,道路交通事故一般由事故发生地的县级公安交管部门管辖,未设立县级公安交管部门的,由设区市公安交管部门管辖。当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时候,就应当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地公安交管部门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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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事故的管辖

根据程序规定,以“事故发生地”作为确定管辖的基本原则,其次还有指定管辖、管辖权转移、特殊管辖等情形。

1.地域管辖

根据程序规定,道路交通事故一般由事故发生地的县级公安交管部门管辖,未设立县级公安交管部门的,由设区市公安交管部门管辖。

当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时候,就应当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地公安交管部门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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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指定管辖

如两个以上交管部门都认为事故发生在自己的区域,都要处理该交通事故,这时就存在管辖上的争议。此情况下,应当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指定管辖。

3.管辖权的转移

交通事故管辖权的转移,是指由上级公安交管部门决定或者同意,把某个交通事故的管辖权由下级公安交管部门转移给上级公安交管部门,或决定将下级公安交管部门处理的交通事故案件转移给异地的其他下级公安交管部门处理。

4.特殊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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