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
咨询电话:010-52498865
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
描述

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的适用条件与区别?

浏览: 作者: 来源: 时间:2017-11-14 分类:律师答疑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将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刑事、民事、商事的案件诉讼,服务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上百家,承办的部分案例曾被多家媒体追踪报道,欢迎您前来咨询。


1609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将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是两个性质不同的概念。


补偿金是在劳动者无过失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时,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标准,以货币方式给予劳动者的补偿。我国法律一般称作“经济补偿”;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是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给其因对劳动者造成经济损失的惩罚性的补偿措施。


描述
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
咨询电话 010-52498865
描述
描述
免费咨询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
咨询电话010-524988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