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5年某日原告洪某诉称,沈某是我的儿子。因我儿子说欠了武某、安某很多钱,故而我与沈某、武某、安某三位被告签订了还款协议。协议约定出售我唯一一套位于北京市昌平区XXX号房屋,以帮助我儿子沈某偿还债务。而事实上,三位被告之间根本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三位被告的欺诈及胁迫行为导致我作出了出售房屋的决定。现请求法院撤销我与三位被告人于2015年签订的还款协议,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人辩护
沈某辩称,我与其余二被告同原告签协议时没有向原告说清楚这笔债务实际上是公司的债务,不是我个人的债务。当时我们对原告有所隐瞒,没有说明真实情况,现我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武某、安某辩称,沈某与我们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三被告与原告签订还款协议时不存在隐瞒或欺诈的行为。我们与原告签订还款协议均是出于自愿,该协议合法有效。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律师辩护
王海洋律师在接到被告委托后,认真研究案件情况,辩护如下: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洪某系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知签订协议的相应法律后果。洪某以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撤销合同没有事实依据。对于其提出的受到欺诈、胁迫,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的主张,其未能提交证据,不予采信。
最终判决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洪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洪某负担。
主办律师简介:

王海洋律师,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专职律师。2007年执业至今已有10余年时间,长期从事诉讼业务的办理,积累了一定的办案经验,其承办的在校大学生陈某网络贩毒案、曾某诉工商银行案等诸多案件,被《经济与法》等平台媒体转载报道。
擅长领域:重大疑难民商事案件、刑事辩护等。
北京市金标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成立的一家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律所目前已代理多起在全国有重大影响力的刑事案件,服务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上百家,承办的部分案例曾被多家媒体追踪报道,录入司法部优秀案例库。金标北京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昌平区白浮泉路10号北控高科技孵化器6层,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187-59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