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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务清偿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浏览: 作者: 来源: 时间:2018-02-08 分类:律师答疑
《企业破产法》草案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是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是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是普通破产债权。同时,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破产企业职工的权益,草案在第一百三十四条中还规定:破产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在本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中优先于该条规定的担保权人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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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清偿是指债务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债务以解除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债务清偿是企业负债经营过程的重要环节,是实现企业连续负债经营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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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清偿的概念

清偿,是指按合同的约定实现债权目的的行为。

二、清偿的构成要件

(一)清偿主体

1、清偿人

2、清偿受领人

(二)清偿的标的

1、部分清偿

《合同法》第72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2、代物清偿

(三)清偿期、清偿地、清偿费用

三、抵销的概念

抵销是指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时,一方当事人通知对方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或者双方协商以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以使双方的债务在对等数额内消灭的行为。抵销分为法定抵销与合意抵销。

抵销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抵销可以简略交换的过程,避免双方当事人分别请求、分别履行带来的不必要的麻烦。抵销减少了当事人的负担,节约了交易成本。其次,抵销也使交易的安全性大大提高。

四、法定抵销

(一)法定抵销的概念

法定抵销,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互负到期债务,且该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时,任何一方作出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使相互间相当数额的债务同归消灭的意思表示。

《合同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抵销权在性质上是形成权,抵销的效力并不自动发生,须抵销权人向对方当事人为抵销的意思表示。抵销的效力,不以被抵销一方当事人的同意为必要。用来抵销的债权,是抵销人的债权,称为主动债权;被抵销的对方当事人的债权,是被抵销人的债权,称为被动债权。

(二)法定抵销的构成要件

1.当事人互享债权、互负债务

当事人互负债权、债务,说明当事人之间存在两个债权债务关系。如果一方只有债权而无债务或者只有债务,而无债权,则无从抵销。应当强调:抵销是两个法律关系产生的债权债务相互抵销,一个法律关系(如一个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存在抵销的问题。主动债权必须到期,因为债权人既然无法强求对方提前履行,也不能将自己未到期的债权通知对方抵销。如果双方的债权均已到期,双方就均有抵销权,如果一方到期一方有抵销权(参见《合同法》第83条)。如果双方的债权均未到期,任何一方均不享有抵销权。

2.双方互负债务,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依此要件,抵销适用于货币及种类物(限于同种类、同品质)之债。如果债的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说明履行的要求、目的不同,同时依一方的意思无法确定可供抵销的债务数额,因此不能采用法定抵销的方式,如需抵销,只能双方协商一致才能达到抵销的效果。

3.当事人所负债务属于可以抵销的债务。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债务,一方当事人不得通知对方抵销。如因侵害人身产生的债务、支付劳动报酬、抚恤金的债务以及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等,债务人不得作为抵销权人主张抵销。违约金债务是金钱债务,一般来说是可以抵销的。

如甲是建设工程发包人,乙是承包人。甲向方提出:“如能借给我100万元,我就将工程发包给你们。”乙借给甲100万元,甲将工程包给乙。乙迟延交付工程3个月,按约定要支付30万元迟延履行的违约金。问:甲方能否在还欠款时扣除30万元的违约金。——能。符合抵销的条件。

4.抵销权人将抵销的意思表示通知对方。

抵销不能自动发生,须由抵销权人将抵销的意思表示通知对方。法定抵销权属于形成权,抵销权人只要将抵销的意思表示通知对方,抵销即可生效,不须借助对方的意思表示。因抵销在性质上为形成权,故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附条件或者附期限,使抵销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并不能达到抵销的效果,与抵销的本义相悖。还有一点:抵销附条件、附期限,是一方的意志,一方的意志不能强加给另一方。附条件、附期限的抵销无效。

(三)法定抵销的效力

抵销使双方互负的债务在数额相等的范围内消灭。双方债务额相等时,全部债务消灭;双方债务额不相等时,债务数额大的一方就超出的债务仍负清偿之责。当抵销生效后,就消灭的债务不再发生支付利息的从债务,抵销权发生后给付迟延责任归于消灭。抵销的效力,溯及至可以抵销时。

案例:甲公司给乙某(个体工商户)送货220吨,价款为人民币6万元,由丙公司作为乙某偿还货款的连带责任的保证人。清偿期届至,乙某下落不明,又没有留下任何财产,遂要求丙偿还,丙以甲银行欠乙某3万元装修费早已到期为由,通知甲公司抵销3万元,自己实际向甲银行偿还3万元。甲公司认为抵销不生效,理由是,丙作为保证人不能行使债务人乙某的抵销权。

《担保法》第20条规定:“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上述规定中所说的抗辩权,未说明具体是哪一种抗辩权,究其立法原意,是指履行抗辩权,抵销抗辩权是属于广义上的履行抗辩权。对上述条文中所说的抗辩权,应解释为包括抵销抗辩权。具体到本案,保证人丙有权行使乙某的抵销抗辩权,其抵销权成立。

五、合意抵销

合意抵销,又称约定抵销、意定抵销,是指当事人之间达成将双方互相享有的债权进行抵销而是合同终止的协议。《合同法》第100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合意抵销,实际上是当事人订立以抵销债务为内容的合同,故合意抵销适用合同成立、生效的一般条件。当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可以行使抵销权。当事人互负债务,但标的物种类、品质不同时,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抵销。如甲应向乙交付吨钢材,乙应向甲交付万块红砖,两种标的物的价值相差无几,双方协商一致:“一笔勾销”。合意抵销的效力与法定抵销的效力基本相同。但由于合意抵销是双方协商一致的产物,当事人得特别约定抵销的效力。

案例:甲公司向乙商业银行借款100万元,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甲公司到期不能偿还借款,而甲公司在乙银行开立的账户有款项时,可以扣划款项。后甲公司未能按期还本付息。乙银行发现甲公司的户上有100万元,就划到自己的户上。甲公司对银行扣划的行为一无所知,以至给他人开出了空白支票。

对乙银行的行为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乙银行有权扣划;一种观点认为,乙银行是侵权行为。——乙银行有权扣划。乙银行是在合意的基础上行使抵销权。即以自己的100万元债权,充抵自己的100万元债务。如果甲公司的户上还有钱,乙银行还可以扣划约定的利息。乙银行实施扣划行为,依照《合同法》第60条第2款的规定,有通知甲公司的附随义务。未履行通知义务造成甲公司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六、企业债务清偿顺序

《企业破产法》草案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是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是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是普通破产债权。

同时,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破产企业职工的权益,草案在第一百三十四条中还规定:

破产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在本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中优先于该条规定的担保权人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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