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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人持钢管、砍刀等物随意殴打他人被判十个月

浏览: 作者: 来源: 时间:2018-04-16 分类:律师答疑
2017年6月14日4时许,被告人阮某某、牛某某、高某某、刘某某、王某某伙同他人在北京市XX区XX镇XX饭店,持钢管、砍刀等物随意殴打徐某某、刘某某、武某某、郭某某,并打砸饭店门窗、玻璃等,造成店内人员徐某某、刘某某轻微伤、武某某轻伤二级,饭店内玻璃、门窗等物毁损或灭失。

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始终专注于刑事案件的辩护,在了解案情、分析案情基础上给当事人提供专业法律意见,根据案情为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做无罪辩护、罪轻辩护及提供其他法律帮助,真正做到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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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7年6月14日4时许,被告人阮某某、牛某某、高某某、刘某某、王某某伙同他人在北京市XX区XX镇XX饭店,持钢管、砍刀等物随意殴打徐某某、刘某某、武某某、郭某某,并打砸饭店门窗、玻璃等,造成店内人员徐某某、刘某某轻微伤、武某某轻伤二级,饭店内玻璃、门窗等物毁损或灭失。


律师意见:

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齐曼律师作为被告人牛某某的辩护律师对起诉书中所指控的被告人构成寻衅滋事罪不持异议,但认为被告人牛某某具有以下罪轻情节,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1.案发前被告人一贯遵纪守法,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同时系在他人主使下犯罪,主观恶性较小,其本人未对被害人造成直接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对其从轻处罚;

2.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构成坦白,认罪态度诚恳,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3.被告人已认识到其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悔罪态度明确,其未婚妻身怀有孕,即将生产,被告人迫切期望能够早日回归家庭、社会,担负起其应当承担的责任,请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4.被告人同意依法赔偿被害人与本案相关且在合法合理范围内的损失。

审理结果:

经法院公开审理,判决被告牛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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