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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案例:一时冲动触刑法,律师援助获轻刑

浏览: 作者: 来源: 时间:2018-09-30 分类:律师答疑
【案情简介】 崔某,男,23岁,四川省平昌县元山镇人,自幼上学,初中肄业后在成都务工,2011年-2013年在新疆服役,2013年上半年至2014年下半年在四川平昌县某某派出所担任辅警一职,2015年在京务工。

 案件类型     刑事

 办理方式     判决

 承办人       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凯娟

【案情简介】

      崔某,男,23岁,四川省平昌县元山镇人,自幼上学,初中毕业后在成都务工,2011年-2013年在新疆服役,2013年上半年至2014年下半年在四川平昌县某某派出所担任辅警一职,2015年在京务工。

      2016年6月5日晚上大约7点左右,崔某和朋友在天通苑北七家东三旗村一个小快餐店吃饭,三个人分别喝了1瓶白酒。23时许,崔某饭后回家途中,走到北七家镇东三旗村某KTV东200米处的时候,看到一个穿着裙子的女孩(被害人常某),正在聊电话,崔某因饮酒过多,一时控制力下降,遂起贪淫之心。

       趁常某不注意,将女孩的手机抢走装在自己口袋里,随后将常某拽到树林边上,掐住常某的脖子,然后试图掀常某的裙子,把常某往树林里拖,但是没有拉进去。常某使劲按住裙子不让掀。僵持之中,有两个行人路过,崔某心里害怕,便放开常某,往树林里跑。回到住处,在公寓门口常某的手机响了,崔某接通了电话,常某要崔某讲电话还给她,约在天通苑北过街天桥。

      崔某在过街天桥上等常某的时候,被警察抓获。被害人常某因崔某的行为造成上肢及颈部软组织损伤,经鉴定常某本次伤情程度属于轻微伤。2016年6月6日崔某以涉嫌强奸罪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

【承办经过】

     因崔某家庭经济困难,符合法律援助的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律援助条例》等有关规定,崔某的父向北京市昌平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北京市昌平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到申请后,指派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承办此案,接到指派后考虑到案件情况特殊,经律所全体律师会议研究决定,由张凯娟律师具体负责本案。

      接到指派后,张律师立即与崔某的父亲取得了联系,初步了解案情,并约崔某的父亲面谈,办理委托手续。随后第一时间联系承办法官,到法院认真查阅、复印全部案件材料,通过反复查阅,掌握了崔某犯罪事实的经过,但为了进一步了解崔某犯罪的真正动机及案件详细情况,张律师多次前往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崔某,并详细做了会见笔录。

      经查,被告人崔某,男,1993年10月12日出生,四川省巴中市人,崔某与被害人常某并不认识,由于案发当晚崔某因饮酒过多,意识不清,自制力下降,加之心情不好,恰遇常某一个人在路上行走,最终触犯了法律。张律师还发现崔某到案后不仅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还真诚留下了悔恨的眼泪,对自己的行为表示自责,遇事不冷静,希望法院能够从轻判处。

     张律师在研究案件的同时,多次协助崔某的父亲与被害人联系,希望崔某能取得常某的谅解。最终通过张律师的耐心讲解,常某表示愿意对崔某的行为谅解,在张律师的见证下,崔某的父亲与常某及常某的父亲签署了和解协议,并出具了谅解书。

     张律师肯定了崔某身上的很多优点,本性善良,孝敬长辈,性格内向。同时给与心理安慰,讲解何为强奸罪、强奸罪未遂等相关法律知识,告诫崔某做违法犯罪的事给社会、给家人、给受害人造成危害和损失。崔某听完辩护人的耐心讲解后,对自己的行为表示非常后悔,并表示会真心改过。

【案件结果】

2016年11月4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作为辩护人,张凯娟律师对本案进行了罪轻辩护,辩护观点主要为:

1、被告人案发前一贯表现良好,无任何前科劣迹,本案系初犯、偶犯,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2、本案被告人是冲动型犯罪,非蓄谋性犯罪。

3、被告人系犯罪未遂,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本案相比较通常强奸案件,被告人犯罪手段不恶劣,客观上亦未给被害人造成实质性的危害后果。

5、案发后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办案机关侦办案件,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6、被告人家属已替被告人向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综上,综合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犯罪手段、危害后果、认罪、悔罪表现,犯罪未遂及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等情节,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减轻判罚。2016年11月4日,法庭在合议时尊重并充分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判决书认定案件事实与辩护意见基本一致,最终判决被告人崔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案件点评】

犯罪往往在一念之间,一些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后悔不迭,但是为时已晚,每个人都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公民在作出自己的社会行为时,要遵守法律,做法律允许做的事情,尽管法律有时限制了公民的“自由”。人生的道路虽然漫长,紧要处却只有几步,每个人在生活中,都应少一些冲动,多一些理智,加强遵纪守法的法律意识,不做任何违反法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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