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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秀诉国旅、出租汽车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

浏览: 作者: 来源: 时间:2018-12-14 分类:律师答疑
2016年5月14日,王某参加某旅游公司组织的活动,在乘坐旅行公司承包的某汽车出租公司的车辆前往目的地途中,由于车辆颠簸,王某受伤,事发后王某住院治疗,被诊断为T10胸椎压缩骨折。某汽车租赁公司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王某个人支付一千余元。

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涉及民事纠纷、刑事辩护、公司法律顾问等诉与非诉类各个领域中常见法律风险的预防、纠纷处理和权益保护。对于已经委托本所代理的案件,代理律师会大程度的帮助委托人实现利益大化,并在整个代理过程中关怀和理解委托人,尽量帮助委托人化解矛盾。因此我们的专业性在于我们不仅仅只是追求委托人的利益大化,更大程度上我们追求的是每个案件的完美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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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侵权纠纷

原告: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勇,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北京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安全部经理

案情简介: 2016年5月14日,王某参加某旅游公司组织的活动,在乘坐旅行公司承包的某汽车出租公司的车辆前往目的地途中,由于车辆颠簸,王某受伤,事发后王某住院治疗,被诊断为T10胸椎压缩骨折。某汽车租赁公司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王某个人支付一千余元。经权威鉴定机构鉴定,事故造成王某伤残等级X级,赔偿指数10%,误工期18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事后王某就因事故产生的医疗、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赔偿金和鉴定费向旅行公司和汽车租赁公司进行主张,经多次沟通与协商均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王某将上诉两公司诉至昌平区人民法院。

受被告国际旅行公司委托,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王利勇律师做为该公司委托代理人,在庭审过程中,经过分析案件,查阅相关法律法规,认为金标律所方委托人国旅公司在此次事故中不承担任何责任。主要依据有:

首先,本案原告个人和另一被告出租汽车公司均具有过错。原告做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人,未佩戴安全带在此次事故中也应负相应责任。出租汽车公司对车内乘客负有安全提醒和注意义务,以及保障车内乘客安全到达目的地义务,出租汽车驾驶人在遇到特殊路况时未及时减速,存在重大过错,对原告受伤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其次,国旅公司负有的安全保障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国旅公司承包具有相应资质的出租汽车公司已尽到应尽职责。对于原告受伤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经庭审,昌平区人民法院依据《侵权责任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确定某汽车出租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王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髓海抚慰金和鉴定费共156790元。案件受理费4086元,由王某承担650元,其余由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国旅公司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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