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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十三陵镇某村合作社诉许某等六人排除妨害案

浏览: 作者: 来源: 时间:2018-12-12 分类:律师答疑
2017年7月10日昌平区十三陵镇某村为修建公共设施需要,要求许某、刘某等六人等移除该村东侧边沟的土地上所种树木,并举证相关土地为该村经济合作社所有。上述六人称其已在该土地上种植树木已30年,并称该土地非合作社所有。

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涉及民事纠纷、刑事辩护、公司法律顾问等诉与非诉类各个领域中常见法律风险的预防、纠纷处理和权益保护。对于已经委托本所代理的案件,代理律师会大程度的帮助委托人实现利益大化,并在整个代理过程中关怀和理解委托人,尽量帮助委托人化解矛盾。因此我们的专业性在于我们不仅仅只是追求委托人的利益大化,更大程度上我们追求的是每个案件的完美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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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排除妨害

原告:昌平区十三陵镇某村经济合作社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娟,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赵全龙,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许某、刘某等六人

案情简介: 2017年7月10日昌平区十三陵镇某村为修建公共设施需要,要求许某、刘某等六人等移除该村东侧边沟的土地上所种树木,并举证相关土地为该村经济合作社所有。上述六人称其已在该土地上种植树木已30年,并称该土地非合作社所有。

2017年11月13日,该合作社委托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张凯娟律师将许某、刘某等六人起诉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在庭审过程中,原告代理律师依据《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主张以下观点:涉案土地归该村集体所有,被告种植树木行为妨害了原告相关权益。经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最终采纳该观点,并依法作出判决。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结果:1.判决六位被告将其在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镇某村经济合作社位于该村东侧边沟土地上种植的树木移除,于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执行。2.由六位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结果:驳回六被告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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